封存
(一)办理条件:
《缴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封存手续:(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待业的;(二)变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四)其他需办理封存手续的。”
(二)所需材料:
1、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缴存单位,须提供: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封存户,须提供: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5)单位封存说明。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七)备注:
1、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时,原则上应封存在本单位账户,单位解散、改制、合并等特殊情况的可转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托管。
2、需转移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的,应由转出单位经办人办理。
(八)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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