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女学生私自进入老师房间,老师回来时以为屋内有贼,就叫来其他人帮助捉贼,女学生慌忙中坠楼死亡。死者父母为此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59664元。8月23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季某的女儿丽丽是被告青田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被告李水萍(女)是该中学初二年级社会课教师,她住在校园内的教工宿舍楼五层,学生教室与教工宿舍相隔约50多米。
2003年4月中旬,李水萍的房间被人偷窃了400多元人民币。过后,她更换了门锁。4月21日,李水萍放在教学楼办公室的整串钥匙被人窃走。4月23日晚上,在学生晚自修结束后,李水萍在开会过程中又被人偷窃了人民币100多元。
4月28日晚上,学生晚自修结束后,李水萍回自己房间,发现房内灯亮着,认为里面有贼,就叫来其他邻居,此时从房门上面的窗口突然扔出了一把门钥匙,接着房内传出了一个女孩叫开门的声音。李水萍没有立即开门,而是听从了邻居的提议赶往会议室向学校领导报案。
当大家回到现场打开房门后,发现屋中人已经跳楼,经辨认是初二(1)班学生丽丽。学校立即组织教师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在途中,丽丽停止了呼吸。在丽丽死亡事件发生后,青田县公安局对其死亡原因进行了侦查,认定丽丽死亡是从李水萍宿舍五楼窗户上坠落造成。
5月7日,当地镇政府、派出所及村两委召集本案原告季某、被告中学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学校补助季某人民币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水萍向领导报案,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丽丽在晚自修结束后没有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离校,而是用被告失窃的房门钥匙私自开入他人的房间。按照丽丽的受教育程度,应当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丽丽的跳楼死亡也是因其行为不慎所造成,与被告李水萍老师和学校没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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