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84—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主要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此外还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物控制和环境管理、新疆危废焚烧项目的环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
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限2吨以上、5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2吨为基础、500元为基数,每多超0.5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2000元;
2、超限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5吨为基础、2000元为基数,每多超0.5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5000元;
3、超限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20吨为基础、5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10000元;
4、超限50吨以上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50吨为基础、10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30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10%,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该档次的最高限标准,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摄像、当事人自认相关部门的证明等证据齐全有效的);
(2)一年内已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第二次的(超限运输被查处的证据齐全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占用公路堆放物品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予以清除,对两次告知仍不清除的,按所堆放物品每平方米给予50元处罚;
2、擅自占用公路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的,以2米长为一个摊位,不足2米长按2米计算,每个摊位每次处以50元罚款;
3、擅自挖掘公路的按照开挖长度计算,县道或三级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省道或二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国道或一级公路每米处以500元罚款,累计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驶距离10米以下的罚款500元,每超过1米加处罚款5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的,以损坏、污染公路路面面积计算,5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三级及以下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1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2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300元罚款。
2、将公路作为试刹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试刹车公路技术等级和行驶距离计算,三级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米处以500元罚款,依次类推,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以非公路标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按照搭接公路道口的宽度计算,三级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1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按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用地面积计算,三级及以下公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二级公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一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按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长度计算,县道及以下公路每米处以100元罚款,省道公路每米处以200元罚款,国道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
1、非故意轻微污染公路路面能及时纠正并足额予以赔偿的;
2、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3、擅自在公路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经路政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4、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行驶,情节轻微(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5%,且超限在2吨以下)未损坏公路且能及时纠正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20%的处罚,但从轻处罚总额不得超过应处罚总额的30%:
1、为本地重点工程、重点经济发展项目服务的(相关审批部门证明的);
2、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路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重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档次的最高限额,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造成交通事故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10%;
2、导致交通中断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30%。
《GB18484—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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