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追诉程序势必要深入考量诸般犯罪情节及其相互勾连的事实,以及充分权衡各种证据。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知之人正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为之提供实质性的协助与教唆等行为,那么该人便有可能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嫌疑人之一。
在申请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严谨地对当事人犯罪的主观意图、具体行为方法及其所带来的恶果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及评估,例如,明知驾驶者已经酒精中毒还将汽车租赁给他以满足其开车的需求,抑或是怂恿、威胁他人醉酒后驾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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