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系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赶竞赛,情节恶劣者;
或酗酒后仍驾车者;
以及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出核准的搭乘人数,或严重违背规定行车速度的;
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追究,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2)酗酒后仍驾车者;
(3)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出核准的搭乘人数,或严重违背规定行车速度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惩治,会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若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甚至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相关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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