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试用期内进行工作并且获得了相应报酬的雇员,在辞去当前职务时是享有薪资权益的。工人在试用期结束前进行辞职,只需提前向公司告知短短三日便可。一旦工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解约决定,即刻离开工作岗位而无需等到公司批准,同时也有权索取应得的未结清薪水以及经济补偿金(根据每1年的工作年限,给予为期1个月的工资),并且还需协助公司完成各项离职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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