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申请时间以劳动仲裁接收时间算么
涉及到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之问题,一般的法律规定是自申请人明确意识或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那刻算起,给予一整年内进行提出申诉的机会。
若由于不可避免的困难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运行(即所谓的“时效中止”),那么,只有在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得以消除后,这个仲裁时效才会从再次启动之日起继续计时。
如果因为申请人向对应的一方提出要求恢复行使权利等原因引发了仲裁时效的中断现象,那么,从这一时刻开始,仲裁时效将会对重新计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先立案
启动强制执行流程需先行进行立案,在人民法院的操作下,通过正式的法律手续和国家所赋予的强制权力,依据具有约束力的法令文书中明确而详细的执行内容,致力于促成公民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确保实体权益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和实现。
通常情况下,法院将在收到立案申请后的第三天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若未能符合要求,则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于法院规定期限内对案件做出处理。
对于被执行人有实际资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完成;而对于非诉讼性质的执行案件,一般应于立案之日期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需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且必须在此期限结束之前五日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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