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如果夫妻在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指夫妻在结婚后所拥有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
民 法 典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规 定 : 哪 些 财 产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根据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具有明显区分,离婚时应依法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在结婚后所拥有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具有明显区分,离婚时应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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