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1.高空抛物的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
2.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客观要件,一般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当是造成了人员伤害及重大财产损失;
3.主体要件,一般的主体,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主观要件,当事人表现为故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则处罚相对于故意会轻一些。
三、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抛掷物品的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
构成高空抛物罪的行为人会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n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n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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