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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由那个承担安保

2021-03-14 9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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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最新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担责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首先,不能因为无法确认加害人,就盲目的放大可能加害的主体范围。因此,存在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限定在15幢1单元2楼以上的住户;如果2楼以上的住户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侵权可能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要看物业服务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如果没有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高空抛物案件中,侵权责任不明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物业公司侵权责任明确,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故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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