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专利权法的明确规定,涉及非植物领域的发明理应归属于发明人及设计师;
然而,对于职务发明,单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并享受相应的经济利益。
关于此项权益,中国法律做出如下规定:
针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利归属发明人或设计者;无论何种情况下,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申请进行干预或者压制。
所谓“非职务发明”,含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员工,在任职以外并未借助本单位的物质资源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若在此过程中,发明人、设计者确实使用了本单位的物质资源条件,但同时签订了针对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合约且将该权益划归发明人、设计师,则应依照约定进行处理、归属给发明人、设计者。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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