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政府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问题。其中,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绿地和道路的土地所有权也归业主所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市政府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建筑区划内4米以下宽的道路归业主,4米以上宽的道路归市政。有些大的建筑区,如北京的天通苑,主干线道路产权归政府。经认真研究,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二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经调查研究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 筑 区 划 内 道 路 产 权 归 属 问 题
建筑区划内道路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国家所有,即城市国家所有。因此,道路的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城市规划等原因,一些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可能存在权属不清或者管理不善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权属不清或者管理不善的道路,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清理、登记或者公告,确定道路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作为城市国家所有的一部分,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
建筑区划内道路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可能存在权属不清或者管理不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清理、登记或者公告,确定道路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权。
市政府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可能存在权属不清或管理不善的情况。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清理、登记或公告,确定道路的所有权或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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