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范围(一)青岛市四区和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大城市标准执行。(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人民政府,莱西市、平度市(以下简称五市),建制镇(含镇政府所在行政村)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小城市标准执行。(三)对近年新形成的工矿区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工矿企业,市人民政府填写《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申请表》(附表2),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
在第一条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市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先行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权属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当分别缴纳。在纳税地点。但纳税人在市四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税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征。持有各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该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土地面积由税务机关核实认定。根据本市当前市政建设和城市繁荣状况,参照市国土局最新核定的土地等级,本市四区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整,分为七个等级;黄岛市应税土地等级,崂山区、城阳区原则上划分为四级;本市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五市土地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三级(详见附表1)。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于1998年5月10日前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6、至于单位计税标准的调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调整土地等级的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单位税将在现有基础上平均翻一番。为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本着前瞻性原则,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在重新界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基础上,对单位税标准作如下调整:
(1)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度单位税市四区原5个土地等级按7个等级由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全市四区年平均单位税额将提高50%左右。(2)根据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目前的建设繁荣情况,三区年度单位税由现行标准调整为一级土地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3元/平方米、三级土地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元/平方米。(3)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年度单位税额将由现行标准调整为一级土地3元/m2,二级土地2元/m2,三级土地1元/m2。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按照本通知所附《青岛市城市土地使用税税表》执行。
关爱困难企业
青岛市政府(含五市三区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先由税务部门征税,再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纳税申报表所属预算级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给予适当的返还照顾(具体返还办法另行制定)。关于税负调整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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