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听证权利
时间:2023-07-06 16:46:14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2、申请听证的时间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是哪些?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行政听证的参与人包括参加的人员还有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行政听证的人员应该保持行政听证的秩序井然,不能扰乱行政听证的秩序,在听证的主持人是案件的调查人员时应该进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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