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没有入交强险,将车辆借给他人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员又没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以后,对应于交强险的施行,各保险公司在相应的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中,增加了先行扣除交强险项目赔偿责任限额后,再行在商业性保险中根据保险条款赔偿的约定。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性三责险的情形下,该约定符合责任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本案存在特别情形,因为本案涉及的机动车辆系特殊车辆,为部队在编车辆,而根据道路交通法和交强险规定,对该种车辆的投保交强险的事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另行规定,因此现行交强险条例不适合用于该类车辆。
部队对军队在编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并未出台相关规定,所以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军队在编车辆并无强制投保交强险的规定。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明知其系军队在编车辆,但对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亦未按保险法第18条予以明确说明。因此,对免责事项特别是该种对应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适用商业性三责险的条款中先行在交强险限额中赔付的约定,原告并不了解,也不属于应当了解之列。
如果军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地方上的人、车、物损失的,则由部队负责处理。如果涉及地方上的人、车、物损失的,则由当地交警负责处理。所以,如果我们平民车辆涉案,且发生损失,那是要按照交警的固定流程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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