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以发展为前提,实施分类经营,加速后续资源培育,优化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70%以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按其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及补偿机制。国有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集体商品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多种经营;自留山、承包荒山、轮耕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及农户种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农户自主经营。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商品林区的宜林荒山进行规划,实行有偿转让,谁种谁有。在宜林荒山从事商品林基地开发建设达3公顷以上的,在有经济效益后,免征1至3年的农业特产税,并免交育林费。
第六条农户承包集体轮耕地恢复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农户所有。25度坡以上已退耕还林的轮耕地,禁止再毁林种植其他作物。
第七条商品林中的低产林、病虫害林,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八条农村建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林地3公顷以下的,报经县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采伐该林地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县收取的育林费,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全部用于造林、护林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自治县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农户义务巡山防火值日传令牌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3月19日实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3月20日至6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对生态公益林区、水源林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禁止在新造林地放牧。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逐年降低薪材消耗量。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行业禁止烧柴。
第十三条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坚持采育结合的原则。采伐商品林,必须于当年或者次年度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四条实行凭证采脂,坚持先采脂后采伐。严格执行采脂规程,禁止违章采脂。
第十五条采伐自留山、承包荒山及轮耕地已退耕还林的林木,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立木材交易市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木材交易市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县建立林价制度,实行划价经营,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