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商品房期房)时,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注意事项
1、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应与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办理,以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2、住房套数根据缴存人家庭房查信息及购房合同认定。
3、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4、提取有效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两年内。若未在时限内提取,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时间两年内按照购买商品房现房规定办理提取。
5、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总价款中应减去购房贷款部分)。
6、一处住房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购、建房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7、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宜昌区域内可办理转账业务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湖北银行、汉口银行、三峡农商行任意一家银行的银行储蓄账户。
8、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后办理提取手续。办理个人信息变更请参阅中心网站《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二、所需材料
1、身份材料:
①提取人及配偶各自的身份证原件;
②确需他人代办的,另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提取人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见注意事项7)。
2、婚姻关系材料:
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
3、住房套数证明材料:
公积金缴存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的不需提供。
4、购房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①购房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原商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上已登记该套住房信息的,不需提供);
②购房合同原件;
③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或开发企业收据及银行刷卡支付凭证;
④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另需提供提取人本人、配偶、子女任意一方购房所在地户口簿原件或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时限
1、购买宜昌区域以内住房的: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中心当场办理提取手续,提取资金实时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2、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中心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直接办理提取手续,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经核实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提取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属于骗提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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