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名字和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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