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除此之外,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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