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利性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得登记设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下列不动产不得转让:(一)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三)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权利(四)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五)权属有争议(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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