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
时间:2023-06-21 00:30:15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此确立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同时,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单位犯罪后自首的处罚,应分别情况对自首的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适当的刑罚。

(一)对单位犯罪自首的双罚制。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而且是无限额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那么,考虑到单位犯罪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酌定适当减少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当然,罚金的缴纳需有可量化的标准,不可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时也要考虑单位自首情节,可以比照现行自首制度从轻处罚。对于既有单位自首情节,又有个人自首情节的,则应当从轻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仅仅规定了罚金刑这一种刑罚种类,显得处罚方式过于简单,而且我国的罚金刑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使得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适应,没有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可以借鉴刑法对自然人犯罪所采取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和行政法中对单位采取的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在单位犯罪的处罚方面增加类似于资格刑的刑法种类。为此,可采用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对单位犯罪的若干新型处罚措施,在种类上予以扩展,在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上采取灵活变通的原则,针对各类型单位犯罪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单罚制。我国刑法分则中只有少量法条对单位犯罪采用单罚制,即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主要是因为该种类型的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自首,可适用自然人的自首制度从轻或轻处罚,即只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对单位再进行处罚。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存在畸轻或畸重的情形。由于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行为具有为单位整体谋利的性质,因而相对于纯粹的自然人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轻,而我国刑法原则上规定了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照普通自然人犯同种罪处罚的原则,只是在刑法第31条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显然有失刑法的公正性,不利于单位犯罪自然人的认罪与改造;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另行规定”刑法幅度的单位犯罪,对其中自然人的责任处罚的规定畸重,例如对自然人犯行贿罪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具备同样特别严重情节时,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却最高只能处5年有期徒刑,这明显破坏了罪刑的均衡原则。因此在修改刑法时,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和纯粹自然人在刑罚设置上予以统一协调,实现两者刑罚方法与配置的均衡,更好地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

(三)单位犯罪自首主从犯的问题。单位犯罪自首后,是否应该对主从犯考虑不同的情节呢?对此,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据此,可以认为在单位犯罪自首之后不用分主从犯,而应按照各自分工配合所起的作用加以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通过上文的详细解读,我们不仅了解到了单位犯罪的概念,而且知道了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相关条件和依据。虽然单位犯罪对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比较陌生,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单位犯罪的案例早已层出不穷。如何看待和处理单位犯罪将是我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

一、法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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