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门急诊报销待遇。
一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为30%。
2、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级别的医院,其报销会有所不同。如一级医院不设起付线,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为60%;三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55%。
3、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在一个年度内的起付线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是按照住院报销的标准来执行的。
制定“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儿童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家庭的日益核心化,儿童的医疗保障已成为直接影响儿童生存发展权利、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制度性问题。因此,国家应高度重视儿童医疗保障问题。
政府应借鉴少儿互助金制度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针对儿童的服务大都是非营利组织率先倡导和推行,而后得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转变为制度化的措施,政府从非营利性组织手中接管负责。
政府应研究探索适当模式,逐步将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职工家属被纳入保障范围,其参保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家属作为员工的连带责任共同参保,家属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上是由雇主、雇员分摊保险费;二是参保员工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险费的多少根据员工的赡养人口确定;三是员工家属也要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缴纳比例要低一点,其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或医疗保险基金分担。
建立儿童医疗救助机制,从制度上彻底解决贫困儿童、大病儿童医疗保障问题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相关政府部门成立负责儿童医疗保障的专门机构,建立贫困儿童和大病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从制度上保障基金的稳定来源,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贫困儿童进行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开展不同标准的医疗救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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