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单位录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3、《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4、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5、录用单位证明;
6、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程序
1、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2、属市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持《户口迁移证的,农村派出所辖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城区派出所辖区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由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办理费用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持《户口迁移证的,农村地区派出所3个工作日,城区办证中心当场办理;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及市内“一站式”移入的,属当场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
0898-68636277(秀英区)
13907571712(龙华区)
0898-65362624(美兰区)
0898-65852699(琼山区)
监督投诉电话:0898-31652340(户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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