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是否必须在职工休产假期间继续?
时间:2023-07-08 08:55:04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休产假期间社保公司应该缴纳,如果不给职工缴纳,可以去社会保险中心或劳动监察投诉。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休产假公司需要给职工交社保,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社保是和正常工作期间一样,是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因为在产假期间也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继续缴纳社保。

女职工休产假被开除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女职工张某因先兆流产,遵医嘱在家休息,却被单位开除。近日,经仲裁委裁决,张某与单位恢复了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于2007年8月份至济南市某通讯器材服务中心从事客服前台工作,月工资1200元。2008年11月,经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张某怀孕。因身体不适,张某于2009年1月3日到山东省立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根据省立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员检查证明,显示张某出现“早孕、先兆流产”等症状,医院建议张某休息两周。张某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于2月24日开出病假条,并于第二天将病假条送至单位,并向领导说明情况。谁知,4月13日,服务中心作出了开除张某的通知,并终止了其劳动合同,理由是张某2月24日至3月9日期间,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不到岗上班。张某与单位协商未果,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30天。根据山东省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张某确实存在先兆流产现象,医院也出具了具体的休病假时间,张某也将病假条交至单位,因此服务中心作出的开除决定于法无据。张某要求服务中心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服务中心撤销对张某的开除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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