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嫁妆的分割标准:
1、婚前登记陪送,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登记陪送,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除了女方家属明确表示赠与某一方或缔结婚姻的双方有特别约定的财产外,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
离婚女方可以要回嫁妆吗?
离婚女方不一定能要回嫁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女方的嫁妆是女方父母明确表示归女方所有或者是已经过户到女方名下的不动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能要回。但是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先对嫁妆进行分割,属于女方的部分可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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