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而来的是征收分配,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补贴应该如何分配?如何确定土地补偿?土地补偿纠纷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享有权利,成员资格的确定是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模式。也就是说,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前的农户户籍是统一的,就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以享有平等的分配权。二是户籍加义务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除具有农业户口外,还应当与其他成员一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也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这是一个重点问题。但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标准关系到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没有明确,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司法建议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人大相关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原因是:
1,在户籍管理越来越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并不能解决挂靠户籍人员的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容易被简化和扩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村民要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就应当与其他成员一样。
3、户籍和义务更适合基层,更容易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接受,使法院法官得到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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