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承担如下的少儿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日的限制)因疾病原因在医院住院治疗,对其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情况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2]:
情况一:若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保险公司扣除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所予补偿后的余额按下表的比例一分段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情况二: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保险公司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所予补偿后的余额按下表的比例二分段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7.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9.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或于上述期间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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