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弄到钱财,江某竟然虚构事实,谎称工程转包,与被害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钱财40多万元。3月16日,被告人江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宜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江某虚构其已取得某工程承包权,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保证让张某签订到该工程承包合同。被害人张某则按照被告人江某提交保证金的要求,向发包方账户汇入90万元,向被告人江某的个人账户汇入44.5万元。事后,因被害人张某未能签订到厂房拆除协议书,被害人张某向发包方说明情况,发包方遂分两次将账户上的90万元保证金归还给被害人张某。但被告人江某则将44.5万元工程保证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偿还个人债务,无法归还被害人。
宜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并无实际履约能力,虚构事实,与被害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被告人江某系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其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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