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原《合伙企业法》第33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原有法律公规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而没有规定减少出资,并且规定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即可以增加出资,也可以减少出资,并且对于增加出资的用途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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