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
时间:2023-06-08 15:00:15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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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

第三章公房的拆迁安置

第四章其它拆迁安置

第五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南>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按基建程序批准的工程项目,需要拆迁原有建>物及其设施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拆迁安置。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顾全大局,>从规划要求,按期拆迁。

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

第五条拆迁居民私有房屋,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按房屋等级参照现行价评定造价,由建设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付给房主。

第六条拆迁户的住房要妥善安置,因地制宜,协商解决。

拆迁户要求租用公房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将所需资金、材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建房安置解决。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

拆迁户要求回建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在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按原房屋结构、建>面积和质量回建。

拆迁户要求购置住房者,可按国家规定的购置办法,申请办理。

第七条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以决定拆迁时核实的住房面积为依据,按照一般居民住宅状况和现有条件安排。

第八条改造旧城区建新的居民住宅,需联片拆迁居民私有住房的,新房建成后,优先安置该处拆迁户中的业主户。

第九条拆迁郊区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建>(如院门、院墙、棚子、畜舍等),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回建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现行造价补给工资和材料,自行迁建。自行迁建有困难者,建设用地单位要负责迁建。迁建农民房屋所需基地,由建设用地单位

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商安排。

第三章公房的拆迁安置

第十条被拆迁单位公房要求自行回建者,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和拨给建材指标,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折价,价款一次拨付。被拆迁单位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回建者,按房屋的结构和建>面积回建,原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拆除,不再补偿。被拆迁单位要求改变原结构或扩建的,

所增加的投资和材料由其自行负责。

被拆迁单位已由国家投资另行新建或拨给房屋者,原有房屋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回建安置后,产权仍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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