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某些情况下,如投保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至少两年的保险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外,若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甚至是故意谋杀被保险人未遂的情况,该受益人将会失去受益权。
2.对于那些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当被保险人因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至少两年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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