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变更:提交变更申请、合资双方签订的提前终止合同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外经贸局盖章)、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投资者签署的新旧合同章程章程、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外方所提供的材料是外文的,需有翻译件。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区外经贸局批准立项变更。
2、材料审核:区外经贸局整理并考核新设立外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企业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区外经贸局形成变更外资企业备案表书面文件向市外经贸局申请批准证书编号和批准时间,市外经贸局经过审核和备案处理后为区外经贸局提供批准证书编号和批准时间。
3、领取批准证书:章程批准后,到区外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备案并领取批准证书(限制型独资企业呈报市外经贸局,经市外经贸局批准后领取批准证书)。
4、变更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对外分局(和平办事大厅)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其他事项:到公安局(公章)、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局(登记证)、海关(登记)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审批时限
区外经贸局对审批事项采取限时办结制度,审批时限均为3到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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