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提前终止合同违约
时间:2023-03-01 17:52:19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2003年7月25日,安徽某工程公司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工程公司将约900平方米的房子出租给周某作为仓库,租赁期限两年,周某应于每季度首月支付一个季度的租金18900元。同时约定:“如周某一个月内逾期未付租金,工程公司有权收回出租场地,合同自行终止;在租赁期间,工程公司因铁路生产需要必须提前收回房屋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周某,并根据合同法承担标的100%的违约责任。”还约定:“周某所建临时房屋和对原有场地进行完善系单方行为,与工程公司无任何关系,如遇工程公司上级机关令其拆除或者合同终止,周某必须在七日内将其拆除。”合同签订后,周某加盖了临时房屋,并对原有场地进行完善后又单方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承租。起初周某能按约定交纳租金,2004年周某交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后就未交租金。2004年6月29日,工程公司以铁路内部生产布局调整为由书面通知周某,要求一个月后收回毛坯房,终止合同。周某收到通知后于2004年7月26日向安徽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申请人周某于当日来到毛坯房,分别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张贴在8家承租房的门上,通知次承租人解除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在二十日内将承租仓库腾空。周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工程公司给予赔偿,经双方多次协商,终因差距太大,商谈无果。由于周某既未交出房屋也不交租金,工程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56700元(计算截止到判决之日);交还租赁房屋。周某认为工程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是根本违约,故反诉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违约金15万余元;赔偿其他损失28万元。

一、提前终止合同怎么赔偿

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是如果属于违约的,按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根据实际损失和订立合同时的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二、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说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应的程序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以此来证明两者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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