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更为严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而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更多,所以更加严厉。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候审比较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就可以随意行动。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而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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