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强制措施是否就是撤案了
撤销强制措施不是撤案。撤销强制措施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时候实施的。而撤案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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