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强制措施不是撤案。撤销刑事强制措施不一定是撤销案件,刑事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但不等于撤销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不是债权人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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