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行为普遍难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仅凭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实际出资购买方无法直接成为房产的所有权拥有者,也就无从享有排除执行所赋予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借名购房的交易并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没有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形出现,那么借用人有权依据实质性的代持关系,请求出名人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在经过法定的变更登记程序,实现了物权公示后,便可具备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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