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担因车辆停运所带来的损失费用,然而,受害者仍有权利向造成侵权行为的加害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这部分责任。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中,若车辆受到损伤且受害人为根据受损车辆经营货运或客运业务而获得收益,那么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所导致的收入降低现象,甚至因为每日停运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皆可以作为此类纠纷事件的原告针对有关的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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