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是赠与人真实表示赠与,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
2、所有权转移不会影响赠与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是指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与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无关联,并非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是否进行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3、房产继承人应该履行赠与义务
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在原告与赠与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合同的目标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虽在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发生了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作为赠与人的继承人,应履行赠与人生前未履行的义务,协助将该房产归于受赠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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