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立新承租人
时间:2023-06-27 11:45:39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一、原承租人死亡孙子能承租吗

原承租人死亡孙子可以承租,但是孙子不属于第一继承权人范围之列。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原住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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