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自然法上作者的财产权(所有权),还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法定垄断权(调整权),是社会的一种特许权?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确定著作权的概念:建立著作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还是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福祉?当然,著作权法同时具有这两种功能,但它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当作者的权利与公众的福祉发生冲突时,谁是第一位的,版权的主要目的是随着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在公众中复制和传播新作品,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发行的专有权,鼓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了增进公众的福祉,对作者权利的限制很多,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制度上
著作权调整权涉及作者、出版者和使用者三个利益群体。作为支撑知识进步的基础,著作权法不仅要考虑对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报酬,还要考虑支付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权利。自18世纪初英国版权法颁布以来,版权一直是试图平衡创作者(及其出版商)权利与用户权利的产物,现在和将来都是如此。这三个利益集团将版权作品用于不同的目的。作者将其用于新作品,出版商在市场上发行,消费者在家庭、学校和办公室使用,作者创造性地使用,出版商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消费者将其用于个人用途,可能涉及或不涉及商业问题。版权资料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与出版商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相冲突,难以平衡各种竞争利益。使事情复杂化的是,不同群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例如,一个作者想自由引用别人的作品,但他不想别人无偿引用自己的作品;一个出版商想出版另一本书的一部分,但不愿意把它给别人;只有消费者的立场保持不变:他们希望自由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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