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0 17:44:19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平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

男女双方有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平山区辖区内的,均可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及相关事宜。

(二)结婚登记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登记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双方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社区)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

(五)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件

1、未婚者持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寸彩色近期同版照片两张。

2、离婚者持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件(如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的生效证明,依据[民]发[1991年10月24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二寸彩色近期同版照片两张。

3、丧偶者持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可由当地派出所、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二寸彩色近期同版照片两张。

4、证明逝者婚姻状况的,需要出具其原单位或社区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婚姻登记处加盖印章即可。

5、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须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条规定)。

(六)办公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二、四全天办理结婚登记;

周三、五上午办理离婚登记;

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服务电话:0414—2371271

监督电话:0414—237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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