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是否正确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可以委托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行政处罚会不会记录档案
行政处罚会录入档案,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会将处罚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且会计入计算机系统保存,而且不但会进入个人档案,单位的档案也会记录,在行政处罚期满或撤销后2年内,不仅个人不能评优评先,还会影响单位评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2.依法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3.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职能及范围相一致;4.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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