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点一: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法采取了新老划段的办法,在新法公布以前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的无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
创新点八:引入企业重整制度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被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新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重整能为企业借助社会力量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企业一旦重整成功,能够有效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新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只有重整确实无法进行下去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真正走向破产只是少数,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新生。
创新点九:首次提出跨国破产问题
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很多跨国破产已经出现,我国原来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对国外的破产裁决一律不予承认。现在国际上正在进行《破产法》改革,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面成立了《破产法》小组,推出全球破产示范法,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又共同推出了全球债权人应共同遵守的十八项准则。
基于这种考虑,新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我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样的规定,采取的是一种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国破产原则,为下一步与世界上各国破产法接轨作了铺垫。
总之,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法律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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