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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