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入户抢劫规定了较重的刑期和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是与户的特殊性及法律对户进行保护的要求相适应的。为此首先对户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户的概念
《辞海》中户有以下含义:
1、入口;
2、人家;
3、帐册登记的户头;
4、指酒量;
5、阻止;
6、由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的成员所组成;
7、姓。与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户相关联的是第二种,即人家。对于户的理解,必须从探求其立法意图,其它立法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目的这一角度出发,考察立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一般而言,在观念上,户具有特殊性,通常被视为公民最终并且往往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尤其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该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中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即是其反映之一。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典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因此,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其次,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或保障,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此种处所,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也是法律对户进行特别保护的根源。因此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因而也不适于认定为户。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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