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
6、轮候。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顺序。
7、配售通知。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各地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具体流程以当地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申请人需要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先提出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申请,之后申请人还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请,还需要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入及住房的证明。
二、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是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购房者;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购房者;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购房者;
4、离婚前已经享受过政府的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购房者。
根据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了,房主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时间按照完税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计算。
①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房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如果房主想要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那么房屋的单价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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