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资拥有的国企子公司无疑也应被视为国有企业之一。关于国有企业一词,我们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其资本被国家所掌控的各类企业,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别:
全资产国有企业(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联营企业等形式)、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两种类型)以及国有参股企业。
然而,狭义上的国有企业仅限于全资产国有企业这一范畴之内。
2.我们要明确知晓,国有企业可能存在的下属单位共有三种形态:
首先,以政府全额投资方式成立并受到公司法规范的全资子公司即是其中之一;
其次,股权比例超过50%且主导地位明显的企业形式被称为控股国有企业或绝对控股国有企业;
最后,虽然持有少量股份但又非完全无权参与的企业类型则称之为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全资子公司主要是政府在进行全额投入后组建而成,此类企业肩负着显著的社会公益使命,而经济收益则在其次。此类企业的主要对象包括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和各类资源类产业(如铁路运输、供水供电工程、燃气供应、航空运输等)。在经济学理论角度来看,对于这些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理应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进行定价,以便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并非唯利是图地向消费者收刮尽可能多的剩余财富。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确定无疑地认为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隶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之内。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下属单位尽管在广义上也可归类于国有企业,但它们却并不属于纯正意义上的国企。
3.关于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东人数达到了法定标准;
(二)股东出资额度足以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三)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基本章程;
(四)公司必须拥有正式的公司名称,同时也需建立适合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规则的组织结构体系;
(五)公司还应具备条件稳定的生产经营地点以及相应的物资配备。”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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