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经理与自己所在的公司进行交易,这是一种关联交易,应当防止利用这种交易为董事、经理自己活着他人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何况董事、经理在公司中居于经营管理者的地位,不但了解公司情况,而且有权支配公司的经营,极易于出现交易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公司法对这种交易加以限制,明确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里表明,并不是绝对禁止董事、经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而是由特定条件与程序,这些条件与程序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或者以股东会同意的行驶,以防止交易有失公正。除此之外,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产生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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