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
2、《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
3、《关于市区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2001]106号)。
4、《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医[2004]23号)。
5、《关于市区200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锡劳社医[2005]19号)。
6、《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5号)。
二、办理条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或流产出院后五个月内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异地生育的,产前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异地生育申请表”报工伤和生育保险科审批;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失业女职工,在五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申领并填写“无锡市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待遇结算
3、待遇支付
四、申办材料:
1、“无锡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无锡市企业职工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无锡市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或《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及复印件、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流产医学证明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符合规定的缴费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独生子女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产假期因生育引起疾病者还需提供疾病证明、男职工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失业女职工还需提供《就业登记证(复印件);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报销,由职工或其亲属,凭职工《社会保险卡,并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保险科
七、办理地址:无锡市北禅寺巷15号
八、工作时间:每月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82764597、827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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